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锦荣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陈锦荣,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锦荣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陈锦荣、同案人佘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饭店旁一出租房策划开设赌场,同月8日,该赌场在上述地点开始经营,同案人严某某受同案人佘某某的雇佣在该赌场内负责抽水,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分别受同案人陈某甲、被告人陈锦荣的雇佣在赌场内负责抓牌、押注,同案人卓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受被告人陈锦荣的雇佣在赌场内负责望风。截至2018年12月16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0余万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锦荣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锦荣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同案人佘某某、陈某甲、严某某、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锦荣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锦荣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