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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键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键,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弄**号,户籍在宁德市**镇**路**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4年10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键与被害人陈某某双方因债务问题约定在蕉城区美丽都路口见面后引发口角,两人相互推搡继而开始扭打。期间,被告人陈键用右拳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的面部一拳,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嘴唇当场开裂流血。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侧鼻骨以及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键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以及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键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键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婧巧

检察官助理:吴敏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键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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