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陈镇疆,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镇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被告人陈镇疆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6月份间,被告人陈镇疆在南安市**镇**村向微信好友“天明6698”以每套人民币1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收买岳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1200********)1套(每套包括银行卡、电话卡、密码)、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12545********)1套,成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172304060********)1套,吴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13100********)1套,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13100********)1套,后以每套1300元、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前进”、“梦想注定(于你)旅行”等人用于网络赌盘走账,从中获利3300元。经查,岳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涉及刘某某被诈骗案,该卡入账流水达189221.93元;成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卡涉及程某某被诈骗案、封某某被诈骗案,该卡入账流水达325661.49元。
2020年7月6日1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陈镇疆,并从被告人陈镇疆处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U盘2个、中国移动手机充值卡25张、无心WIFI(华为无线数据终端,型号:E5576-855)1个。被告人陈镇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财物入库清单、发还清单、财物出库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函、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银行个人明细账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魏某某、封某某、程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镇疆的供述及辩解;
6.勘查、检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身份证照片、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镇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镇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镇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镇疆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镇疆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秀闷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镇疆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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