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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镇豪诈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陈镇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镇**村**号)。 被告人陈镇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镇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镇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镇豪,听取了被告人陈镇豪的值班律师林佳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陈镇豪冒充股票专家在公众微信号上发布抄袭来的投资股票赚钱的文章和信息,诱使被害人加被告人陈镇豪冒充的微信号。尔后被告人陈镇豪冒充锦江区股经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并电脑PS出加盖有“锦江区股经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的《投顾协议》,该协议约定“锦江区股经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没有协助被害人达到利润要求造成被害人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被告人陈镇豪再通过网络发送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该协议,由被告人陈镇豪为被害人提供股票推荐业务并收取会员费用。在收取被害人支付的会员费后,被告人陈镇豪导敷衍指导被害人买卖股票,在敷衍失败之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陈镇豪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黄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李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陆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潘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徐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曾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王某甲人民币1.36万元,骗得王某乙人民币1.36万元,骗得唐某某人民币1.36万元,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38万元,合计骗得上述13名被害人人民币17.7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镇豪冒充股票专家在公众微信号上发布抄袭来的投资股票赚钱的文章和信息,诱使被害人顾某某(住本市丁蜀镇)添加被告人陈镇豪冒充的客户微信号。尔后被告人陈镇豪谎称保证按照自己的操作基本都能赚钱,并电脑PS出加盖有“锦江区股经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的《投顾协议》,该协议约定“锦江区股经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没有协助顾某某达到利润要求造成顾某某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被告人陈镇豪再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方式与顾某某签订该协议,由被告人陈镇豪为顾某某提供股票推荐业务并收取会员费用。2019年8月16日,被害人顾某某向被告人陈镇豪转账人民币1.36万元。之后,被告人陈镇豪用其另一个微信冒充股票专家向被害人顾某某推荐股票,并要求顾某某交5万元保证金,保证其股票操作信息不对外泄露,同时承诺保证金将会退还。2019年9月5日,被害人顾某某向被告人陈镇豪转账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尔后,被告人陈镇豪又通过微信冒充股票专家来敷衍指导被害人顾某某买卖股票,在敷衍失败之后将顾某某微信全部拉黑。综上,被告人陈镇豪骗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合计6.36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镇豪骗得上述14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4.0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镇豪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顾某某退出赃款6.36万元,顾某某对被告人陈镇豪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镇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调取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镇豪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镇豪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镇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镇豪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镇豪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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