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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长明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长明,男,193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荣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35********,汉族,文盲,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箭,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长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长明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夫妻,二人关系不和。因陈长明长年酒后打骂吴某某,村、镇干部多次进行调解。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长明因不满被害人为了家庭琐事念叨他,一怒之下使用抵门的扁担连续猛打吴某某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后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陈长明携带人民币20385元、断裂的扁担等物品逃离现场。其间,陈长明、吴某某二人的孙子陈某某回家途中,陈长明使用扁担追打陈某某及其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陈某某再次返回家中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头部受伤躺在自家坝子上的血泊中。次日上午11时许,警犬大队民警携警犬搜捕,在贡井区**镇**村**组山林中将被告人陈长明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陈长明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木棒4块;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说明;

3、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三、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四、鉴定意见;

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六、视听资料:光盘9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明使用木质扁担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使用扁担将吴某某打死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陈长明作案时已经84周岁,可以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因病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出庭证人名单1份;

3.光盘9张、木棒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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