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长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晨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73****2826。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霍联树,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1522。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长海、肖某某、姚某某、刘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陈长海、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逃)、“九某某”(身份不详,在逃) 、“妍某某”(身份不详,在逃)在本市武侯区**路**段**小区**栋**单元**号房间聚会。28日0时许,陈长海想帮姚某某找卖淫女,得知“妍某某”居住的该小区**栋**单元**号房间有卖淫女,陈长海便随“妍某某”到**号房找被害人杨某某安排卖淫女,被杨某某拒绝。后陈长海与“妍某某”返回1406号房间,陈长海告诉肖某某、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九某某”要去收拾杨某某。在肖某某、姚某某的应允下,陈长海带刘某甲、刘某乙、“妍某某”再次到**房。陈长海以杨某某组织卖淫、黄某某卖淫为由,将二人带至**房间,四人将杨某某带至房间卧室由刘某甲看守,期间,姚某某进卧室用手推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头部。后陈长海、刘某甲、“妍某某”将黄某某带回**号房间,陈长海让黄某某自称卖淫女并用手机录音,并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抢走黄某某742元。后陈长海让“九某某”开车与“妍某某”一起带黄某某至本市武侯区**街开房。后陈长海返回**房间,将黄某某自称卖淫女的录音播放给杨某某听,威逼杨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14000元给陈长海后将其放走。后陈长海告诉肖某某获赃款10700元,并根据肖某某的安排,分三次微信转账给肖某某共计6200元。肖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姚某某共计1400元,转账给刘某甲、刘某乙各600元。后陈长海让黄某某离开,并将黄某某携带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以10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4.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海、肖某某、姚某某、刘某甲伙同他人采取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陈长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某某、姚某某、刘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长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长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长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恒
附:
1.被告人陈长海、肖某某、姚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的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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