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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阳平故意伤害、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陈阳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新邵县,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0年11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阳平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下午,陈某甲、陈某乙(已判刑)因赌博与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产生赌资纠纷,遂由陈某乙电话纠集被告人陈阳平及蒋某甲、杨某某、陈某丙、蒋某乙(均已判刑)持斧头、刀具等凶器到本区联和街黄陂新村,对被害人黄某甲进行了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陈阳平驾驶车辆与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蒋某甲、蒋某乙将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带至本区香雪公园附近,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当场抢走被害人黄某甲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及微信钱包中的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阳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阳平的供述;2、同案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微信支付记录等书证;8、勘验检查记录;9、归案经过;10、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11、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阳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平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阳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陈阳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阳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阳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陈阳平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6. 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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