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陈阳礼,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陈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阳礼与被害人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之后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陈阳礼、陈某某、黎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张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桂花路见面,之后陈某某因有事先离开,陈阳礼、黎某某带邱某某、张某某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文阁乡吃宵夜。2019年10月27日凌晨,陈阳礼、黎某某带邱某某、张某某到归化青年旅馆开房住宿,陈阳礼与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黎某某摸张某某,遭到张某某拒绝。2019年10月27日上午,陈阳礼、陈某某、黎某某三人商量以旅游的名义将邱某某、张某某带去广东省当小姐卖淫赚钱。之后三人驾驶黎某某的贵F9R951号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湖南商会门口将邱某某、张某某带到广东省佛山市。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陈阳礼等人带邱某某、张某某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夏塘路78号黄秉权出租屋开房住宿,在该旅馆405房间内,黎某某想强行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邱某某的反抗,陈阳礼就大声吼邱某某,并对邱某某进行殴打,黎某某强行与邱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陈某某伸手脱张某某的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某反抗,陈阳礼将张某某拉到陈某某的床上并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将张某某的裤子脱掉,陈某某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妇科检查诊断单、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陈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陈阳礼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黎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阳礼、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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