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陈阳,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巷**号)。被告人陈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余某某等被害人及辩护人李美娟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4月21日、6月29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5月2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阳向吴某某(另案处理)谎称有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小学部、南京外国语学校等学校的计划外招生指标、谎称能够办理择校,骗取吴某某信任。同期,吴某某对外宣称能够办理择校、陆续收取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择校费、劳务费共计人民币239万元,其中陈阳骗取人民币102万元。具体是:
2019年6月初至7月底,被告人陈阳向吴某某表示有1至2名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小学部计划外招生指标后,吴某某对外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余某某人民币50万元、70万元,其中,陈阳骗取人民币58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阳向吴某某表示能够办理南京外国语学校择校后,吴某某对外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5万元,其中,陈阳骗取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阳向吴某某表示能够办理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择校后,吴某某对外收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31万元。其中,陈阳骗取人民币14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陈阳向吴某某表示能够通过省考试院将已被他校录取的考生调剂至江苏警官学院后,吴某某对外收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36万元,其中,陈阳骗取人民币20万元。
2019年8月29日至9月初,多名被害人陆续报案。同年9月3日、20日,被告人陈阳向吴某某退款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陈阳被抓获。归案后,陈阳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阳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提取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阳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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