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阶,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陈阶于2020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阶因吸食毒品在自贡市贡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查获。在被告人陈阶扔到客厅餐桌旁的一个绿色皮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小袋共计12.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小袋共计3.23克。在被告人陈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小袋共计0.9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袋重0.09克。经鉴定,被告人陈阶持有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皮包一个、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手机电检报告、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阶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称量视频、同步录音录像、手机电检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阶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持有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17.22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阶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六张。
3.物证两件:小皮包一个、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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