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阿利,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6********,汉族,文盲,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阿利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9月30日,被告人陈阿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陈某甲等人在南安市**镇**村“二尖山”山脚山场砍伐其和许某甲合伙种植的巨尾桉。2019年9月30日,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现场查获陈某甲等人。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阿利在南安市**镇**村“二尖山”山脚山场滥伐林木的位置为南安市**镇**村林班02大班090小班,林地类型为用材林地;被砍伐林地范围面积3.6亩,株数168株,立木蓄积量24.8527立方米,出材量19.8822立方米。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阿利经传唤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南安市洪梅镇林业站工作证明及附图、山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证明、电子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吕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乙、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阿利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阿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阿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24.85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阿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阿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阿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阿利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培卿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阿利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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