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阿宝,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河**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西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阿宝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阿宝为获取利益,帮助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赵某某(已死亡)购买专供出口转内销的云烟(紫),涉案金额达495000元。
1、2018年12月17日,陈阿宝介绍唐某某在赵某某处购得专供出口转内销的云烟(紫)1300条,唐某某以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将购买的1300条云烟(紫)资金支付给陈阿宝,再由陈阿宝支付给赵某某。2018年12月19日,唐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保山市将该1300条云烟(紫)运回攀枝花市分散销售。2020年2月14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00条云烟(紫)市场零售价格为130000元。
2、2018年12月21日左右,陈阿宝介绍唐某某在赵某某处购得专供出口转内销的云烟(紫)1350条,唐某某以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将购买的1350条云烟(紫)资金支付给陈阿宝,再由陈阿宝支付给赵某某。2018年12月23日,唐某某派人前往云南省保山市将该1350条云烟(紫)运回攀枝花市分散销售。2020年2月14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8年12月21日左右涉案的1350条云烟(紫)市场零售价格为135000元。
3、2018年12月30日,陈阿宝介绍唐某某在赵某某处购得专供出口转内销的云烟(紫)2300条,唐某某以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将购买云烟(紫)资金支付给陈阿宝,再由陈阿宝支付给赵某某。唐某某、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保山市将该2300条云烟(紫)运回攀枝花市分散销售。2020年2月14日,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300条云烟(紫)市场零售价格为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阿宝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晓亮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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