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隆相,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古田县**镇**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隆相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被害人黄某甲为防止其位于古田县**镇**村**路**号厝附近的庄稼被野猪破坏,私自在农田周边架设铁丝网,利用自制升压变压器连接铁丝网电击野猪,变压器置于被告人陈隆相厝内并由其控制。期间,被告人陈隆相为避免误伤行人,采用晚上通电、白天断电的方式进行捕猎。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隆相在听到变压器警报声后电话告知黄某甲欲一同前往农田查看,但未见到黄某甲,也未关闭电源,20时许变压器再次报警,被告人陈隆相立即断电,沿途查寻发现黄某甲已无生命体征倒在铁丝网旁。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黄某甲符合电击死。
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隆相在其厝内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隆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的自制升压变压器、电线、铁丝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隆相户籍证明、到案
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谅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隆相的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隆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隆相为防野猪破坏庄稼,在公共场所私架高压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隆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隆相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95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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