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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难英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陈难英,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4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之一。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难英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难英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8时55分许,被告人陈难英饮酒后驾驶粤A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55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83KM+400M佛冈县汤塘镇官山村委路段时,因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到对向车道碰撞碾压路人周月霞,造成车辆损坏,周月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难英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弃车逃逸。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难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月霞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难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3.证人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难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难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遇事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难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陈难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美娥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案件卷宗三册(含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证据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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