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雄英,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51985********,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所。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雄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雄英在本市白云区**街**号,盗得欧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激战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雄英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下,盗得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飞力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9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陈雄英在本市白云区**街**号门口,盗得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深远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83元。
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歧西村恒福花苑门口抓获被告人陈雄英。被告人陈雄英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欧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雄英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雄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雄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雄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雄英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雄英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雄英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碟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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