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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雄荣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告人陈雄荣,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被告人自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村**号。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2日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雄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雄荣分别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巷**号202房陈某某的住处、302房赖某某的住处盗窃。其中,在202房未盗窃到财物,在302房盗得苹果牌iPad(第6代)平板电脑1台、小米Mix 2S手机1台以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认定,上述平板电脑及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赃物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雄荣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雄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雄荣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雄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雄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雄荣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雄荣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赃物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台,已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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