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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雅清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雅清,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现无固定住所。1990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原嘉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9月10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上海市原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22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治安拘留七日;2005年3月3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10年4月3日因故意毁损财物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雅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9月28日,经被告人陈雅清申请,上海市嘉定区原**镇人民政府批准案涉**村*队***号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总占地面积180平方米,用地人为陈雅清及其母亲周某某。2006年4月18日,被告人陈雅清因欠债无力偿还,私自将前述上海市嘉定区**镇**村**队**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作价人民币32万元(以下币种同)出售给陈某甲。2015年9月22日,陈雅清作为被补偿人,与上海**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前述被拆除房屋评估价值346745元,土地补偿款287200元,另有其他补偿费用,补偿款合计809905元,经镇增减挂钩动迁分配共安置三套房屋,分别为**大型居住社区**号*单元****室、*号*单元****室、*号*单元****室,房款合计987600元,应补差价177695元。后陈雅清与陈某甲就拆迁房屋补偿金与拆迁房屋面积分配数额发生争议,经**村委调解,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在村委会重新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上述动迁房由陈某甲补差价购买;陈某甲以现金结价方式一次性补偿陈雅清60平方米动迁房款作价94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40万元,交钥匙支付10万元,过户付清余款44万元。陈某甲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月24日向陈雅清支付30万元、10万元。陈雅清于2017年12月7日委托律师处理上述拆迁补偿纠纷,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2016.12.29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驳回起诉。陈雅清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未预缴诉讼费于2019年10月25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9年12月19日、12月21日、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陈雅清通过万某某和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介绍,隐瞒上述动迁房已出售、房产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确认有效的事实,伪造并出示动迁协议,分别与被害人李某甲、卢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签订三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以120万元、189万元、9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三套房屋再次出售,先后收取预付房款合计103万元。陈雅清已将前述房款、补偿款、预付房款挥霍化用。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6月3日在江苏省太仓市**街道**路**室抓获被告人陈雅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陈雅清的经过。

2.《嘉定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产买卖合同》《收条》《情况说明(**村委)》《电话记录(陈某丙)》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陈雅清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涉**村*队***号的建房、动拆迁经过,陈某甲购买相关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迁安置房的情况。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诉讼材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人秦某某的证言及其《法律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证实陈某甲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2016.12.29有效。

4.被害人李某甲、卢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相关《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承诺书》《收款收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伪)》《工作情况》、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万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陈雅清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陈雅清隐瞒动迁期房已经出售的事实,伪造并出示动迁协议,将案涉三套动迁安置期房再次出售给李某甲、卢某某、张某某,后将预付款103万元化用殆尽。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其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郭某某退出案涉房屋的中介佣金31296元。

6.《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雅清的自然身份状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陈雅清的历次供述和辩解,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雅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雅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雅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雅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陈雅清的前科劣迹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雅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仁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雅清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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