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雅芬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雅芬,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200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广昌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号。2020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雅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陈雅芬因涉嫌盗窃罪被江西省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在抚州市看守所关押期间陈雅芬认识了一起关押的宋某某、曾某某等人。2020年7月31日,陈雅芬被取保候审释放,在释放之前,陈雅芬以出所后帮助同监室人员联系家属为由获取了同监室人员的家属的手机号码。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陈雅芬被释放后冒充抚州市看守所干部的名义诈骗了多人钱财。

1.2020年8月9日、8月12日,陈雅芬冒充抚州市看守所民警占某某,以为在押人员宋某某充值生活费为由分别诈骗了宋某某的丈夫谭某某500元、1000元;2020年9月10日、9月14日,陈雅芬继续冒充抚州市看守所民警占某某,以为在押人员宋某某充值生活费为由分别诈骗了宋某某的丈夫谭某某2000元、1000元。陈雅芬总共诈骗了谭某某4500元。

2.2020年9月16日,陈雅芬冒充抚州市看守所民警,以为在押人员曾某某充值生活费为由诈骗了曾某某的父亲曾某某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雅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自诉材料、谈话教育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谭某某、邓某某支付宝账户及转账记录、zhang1001tao的主体信息、受害人曾某某与陈雅芬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释放证明书、释放通知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雅芬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雅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雅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雅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雅芬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雅芬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雅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