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陈雨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雨圳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雨圳驾驶一辆电动车途径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时,见被害人左某某(后载陈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经过,脖子上挂一条金项链,遂尾随其后至**道**小区门口路段,趁其不备抢走该金项链,后逃离现场。经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22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购买票据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雨圳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雨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雨圳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雨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雨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张志山
代理检察员:彭豪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雨圳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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