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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雪盗窃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雪,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小区**楼**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雪以帮忙理货为由,先后多次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兴耀批发市场3区16排15号“春英食品配送中心”仓库内的健达奇趣蛋、味美欣手撕棒、大霸王手撕肉干、万宝路豆乳威化饼、点都和沙琪玛、四季屋椰子脆片、金斯泊小熊果冻、冬己咸蛋黄麦芽饼干、薯工饼海苔味、COK苏打饼海苔味、尚贤软糖芒果味、自然素材咔啦脆甜味等各类食品,后变卖给当日前来配货的客户。获利人民币85855元据为己有。后被查获归案。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雪退赔部分赃款1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等35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雪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2份;

6、公安机关检查、辨认笔录28份;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雪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雪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雪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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