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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雪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号,住福建省马尾区**水产交易**区**-**。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批准逮捕,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亚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后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使用自己银行账户帮助林某某(批捕在逃)转移诈骗资金,并按照万分之八十获取报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为林某某提供其他支付宝账户转账103笔,共计2490840元,通过其支付宝账户为自己绑定的银行卡提现22笔,共计687750元,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帮助林某某转移涉案资金共计3178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研判报告;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田某某、田某某、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倪万宝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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