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三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雷,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社区**街**路**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寓**号楼**单元**室。2014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陈雷使用钳子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的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窗户撬开,入室盗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得力牌保险箱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14,000元)。经鉴定,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得力牌保险箱价值人民币150元,综上,被告人陈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6,650元。公安机关现依法追回赃款人民币91,0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陈雷于2020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短租公寓预定合同、刘某某提供与陈雷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182号的黑龙江臻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勘察笔录、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寓**座**单元**室陈雷租住的公寓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楠
检察官助理:王婷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雷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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