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现住彰武县**乡**村**组**号。2009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阜新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雷驾驶辽J****8号黑色轿车来到黑山县县内,分别在黑山县县医院北侧何某某摩托车配件门市前盗走灰色福田牌货车上电瓶一块;在黑山县县医院北侧民生大药房门前盗走金杯牌厢式货车上电瓶两块;在小食品城龙湾香肠门市前盗走江宁牌厢式货车上电瓶两块;在小食品城丰源茶业门市前盗走驭菱牌厢式货车上电瓶一块;在石龙花园对面海霞小食品批发门市前盗走福田奥铃牌货车上电瓶一块;在中国石油城东加油站东侧空地盗走五征卡车上电瓶两块、时代牌卡车上电瓶两块;在农业银行住宅楼西侧城伟配件门市前盗走五十铃牌货车上电瓶一块;在黑山县眼科医院门前盗走福田奥铃牌货车上电瓶两块。
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雷驾驶辽J****8号黑色轿车再次来到黑山县县内,分别在天骄华府南门“中正教育”门前盗走奥铃牌箱货车上电瓶两块;在天骄华府小区东门附近盗走货车上电瓶两块;在天骄华府小区“海康威视”门市前盗走奥铃牌箱货车上电瓶两块;在二中十字路口附近盗走奥驰牌货车上电瓶两块、解放牌货车上电瓶两块;在学府铭城小区“四季面馆”门前路边盗走凯马货车上电瓶两块;在学府铭城小区东门附近盗走金杯箱货车上电瓶一块;在二中十字路口“朴盛园”烤肉店对面盗走辽G****2号车牌一副;在天骄华府小区南门附近盗走辽P****0号车牌一副。
被告人陈雷将盗窃的电瓶用其驾驶的辽J****8号黑色轿车运送至阜新市彰武县卖掉,所得赃款1000余元用于日常花销。经鉴定,涉案电瓶和车牌价值人民币4834元。
2019年10月4日,陈雷在彰武县性格协会门前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子、钳子、螺丝刀、弹弓、帽子、口罩、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郑某某、尹某某、徐某某、王某甲、赵某甲、董某某、吴某某、王某乙、侯某某、赵某乙、孟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潘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陈雷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雷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雷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因其本次犯罪系漏罪、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绍凯
检 察 员: 李德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雷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63页。
3.随案移送扳子、钳子、螺丝刀、弹弓各一个、帽子一顶、口罩一个、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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