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陈雷(绰号“老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无锡市**锦园**区**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雷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1日至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7日至8月21日、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雷通过互联网向“牛奶妹”(另案处理)购买一把板球气枪。同年1月至3月28日间,被告人陈雷通过互联网向“牛奶妹”、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板球座子、枪管等配件,自行包装后卖给张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差价。
2019年3 月2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江苏省无锡市**路**锦园**号抓获被告人陈雷,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气步枪1把、板球座子100个、转轮572个、气室155个、恒压阀107个、堵头34个、镜桥19个、测压瓶36个以及其他配件和组装工具。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气室、恒压阀、堵头疑似枪支零部件集合体,认定为枪支零部件;查获的板球座子、转轮均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枪支零部件(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叶某某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雷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抽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扣押视频、物证视频、抽样视频、电子证据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雷非法买卖枪支及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甜甜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雷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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