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陈震,绰号大嘴,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6月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志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4********,汉族,文盲,务工,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震、李志富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陈震、李志富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襄阳市樊城区**镇**小学附近,趁骑三轮车的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抢走陈某某佩戴的一对黄金耳环。案发后,一对黄金耳环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一对黄金耳环总价格为人民币1041元。
被告人陈震、李志富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陈震、李志富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震、李志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震、李志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震、李志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震、李志富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震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志富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组**号,联系电话:1599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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