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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震宇诈骗案)(公开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震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45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市**镇**巷**号,因**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震宇**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以胡建锋、朱金都、朱光新为首要分子,陈久甸为重要成员,陈孝强、钟安、吴建欧、林奉彪、朱如富、朱文海、倪展啸、刘昌宇、王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伍宏升、吴益富、张献辉、卢超智、林旭灵、王建亮、林甲安、林某某(上述人员均已起诉)与被告人陈震宇为一般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下旬,胡建锋、朱金都、朱光新三人共同商议决定一起合伙做网络贷款,组成网贷犯罪集团。由胡建锋全额出资(陆续出资共计45万),由朱金都进行日常管理,由朱光新协助朱金都进行日常管理。之后,朱金都在昆山市**小区里建立三个贷款工作点、一个催收工作点。三个贷款工作点为21栋1005、34栋803、48栋303,催收工作点为60栋406。每个贷款工作点一般包括一至两名话务、一个审核、四个财务,每名催收人员对应三个财务人员。林旭灵、郑锦飞负责后勤伙食、日常到银行取款。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000元底薪,统一免费食宿。另,财务人员还可按各自放款所得的5%提成。该团伙从9月15日到11月26日,通过假借公司名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债务、转单平账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数名被害人共计3,860,742.26元。

被告人陈震宇于2018年9月中旬入职,在34栋303工作点担任财务人员。具体工作为:根据自己的放款权限(单笔超过10,000元,一般要请示朱金都、朱光新)与被害人商定好贷款金额、利率后,要求被害人在有凭证平台上打阴阳借条。有凭证平台上的“阳”借条上借款时间为7天,年利率为24%。而同时要求在平台同一借条上备注“阴”合同,借条的真实借款时间为3天(即当日、次日、后日,按银行的标准算法只能算2天),三日的利息约30-40%。客户打好借条之后,财务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放款并事先收取砍头息(即客户借款1000元,实际放款600-700元,三日后需还款1000元)。到了还款日,财务就要求客户还款。客户如不还款,财务会明确表明如果不按时还款,则会把客户推送给催收,而催收会对其亲友的电话进行骚扰。如果客户表示实在还不起,则问客户是否需要延期或推荐新的同伙给客户或者给客户提高额度,让客户可以借新帐还旧账,垒高债务。如果客户既不还贷又不愿意选择延期,就把客户推送给催收人员。

经鉴定,其中林旭灵账号(使用人为被告人陈震宇)非法获利376,136.9元,总计非法获利3,860,74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震宇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人胡建锋、朱金都、朱光新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震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陈震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震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平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震宇现监视居住于衡阳市922医院;

2.本案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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