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霖,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应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霖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4年2月1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5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于2016年7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1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3日变更为社区戒毒;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于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4月2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又因提供毒品,于2018年4月2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又因吸毒,于2019年2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霖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23时左右,张某甲(已判刑)在宝应县罗马假日KTV楼下看到梁某某,自认为曾与梁某某有矛盾,遂打电话约梁某某在罗马假日KTV楼下见面。后张某甲召集徐某某(已判刑)、郝某某(另案处理)及张某乙,张某乙又召集被告人陈霖及范某某(已判刑)至罗马假日KTV楼下。双方见面后,张某甲与梁某某发生争吵后,后张某甲、范某某、徐某某及郝某某对梁某某实施了殴打。殴打结束后,张某甲因寻找梁某某而开房某某车门,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霖、张某甲、张某乙、范某某、徐某某及郝某某又对房某某实施了殴打。在本次斗殴中,导致梁某某、房某某受伤。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梁某某外伤致面部及肩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甲同张某乙与房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房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沈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梁某某、房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陈霖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5. 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霖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霖在斗殴中行为积极,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霖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霖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霖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