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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青水抢劫、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青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8月5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8月25日、2012年7月5日、2015年4月17日、2016年12月21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青水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12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青水窜至本区**镇**村**号被害人刘某乙家,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二楼窃取财物,在被发现后,被告人陈青水从二楼阳台跳下并被在楼下等候的被害人刘某乙抓住,被告人陈青水随即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乙头部多下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事实

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青水窜至本区**镇一带,先后五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3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陈青水窜至本区**镇**路**号被害人方某某开设的裁缝服装店,采用破坏该店店门上的水泥窗花、攀爬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现金220元;

2、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青水窜至本区**镇**路**号被害人章某某开设的废品店并用脚踹开木门,在发现该店内都是垃圾废品后未进入盗窃;

3、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青窜至本区**镇**对面被害人王某某开设的**美容会所内盗得现金13元;

4、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青水窜至本区**镇**村**号被害人陈某甲家,采用敲碎民房玻璃后搭竹梯进入民房内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

5、2019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青水窜至本区**镇**路**号被害人陈某乙开设的废品店,采用攀爬的方式进入店内并在被害人陈某乙的卧室内盗得现金3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青水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在324国道惠安县路段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到赃款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50元、红色螺丝刀一把等物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章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青水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草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水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水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青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青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且供述的部分罪行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青水部分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青水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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