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青艳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青艳,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青艳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份,被告人陈青艳至义乌市**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公司的财务,每月的5号与20号为该公司支付商户货款的日子,被告人陈青艳负责将货款通过银行支付给商户。2012年4月份起,被告人陈青艳利用其财务工作的便利,在公司的支付货款日,通过虚增交易账目的方式,将公司的货款打入其个人或者其妹妹陈某某的账户中。2013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青艳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占公司货款8022569元。被告人陈青艳所侵占的钱款均已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青艳于2019年4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流水、付款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出货记录、订货合同;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吕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青艳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青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青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青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青艳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