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静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静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静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东门附近,以500元价格卖给孙某0.1克毒品海洛因。
2.2018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附近,以9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0.6克毒品海洛因。
3.2018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附近,以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0.4克毒品海洛因。
4.2018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路**大酒店门口,以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0.5克毒品海洛因。
5.2018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西门一楼,以800元价格卖给高某0.5克毒品海洛因。
6.2018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一楼附近,以800元价格卖给高某0.5克毒品海洛因。
7.2018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地下室内,以600元价格卖给高某0.5克毒品海洛因。
8.2018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静静在宿州市**附近**店门口,以800元价格卖给高某0.5克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陈静静于2019年10月20日在杨庄派出所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高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静静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静静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丁丁
检察官助理:刘 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静静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柒拾肆页。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