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顺光,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号**单元。因犯强奸罪,于1993年8月2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顺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顺光在马尾区**市场多次盗窃鲍鱼,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顺光在马尾水产市场B区“**商行”盗窃一筐7号鲍鱼(净重7斤);
2、2020年8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顺光再次在马尾水产市场B区“**商行”盗窃一筐6号鲍鱼(净重4斤);
3、2020年8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顺光再次从家中出发来到在马尾水产市场B区,在“**海鲜批发”店盗窃两筐9号鲍鱼(净重14.8斤),陈顺光从该店出来后被群众当场抓获。
经价格认定,被盗鲍鱼价值人民币1202元。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陈顺光赔偿被害人游某某6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货单、销售单据、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榕马价认[2020]60号关于鲍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993)马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5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刑终619号刑事裁定书、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字〔2019〕59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顺光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视频监控截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陈顺光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顺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顺光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顺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旭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顺光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游某某,联系方式:1520508****;
4.被害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386062****;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量刑建议书》;
7.《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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