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顺利,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号(户籍地同上)。2006年9月4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7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顺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顺利在本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西京医院大门东侧路边,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身上的挎包拉链未拉严实,里面有一部手机,遂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包里的华为牌畅5手机盗走,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新价认定[2018]3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抓获经过;
3、强制戒毒决定书及检测报告;
4、前科证明;
5、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顺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合秘密尾随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顺利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涛
代检察员:沙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顺利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