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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4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艺德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龙海市石码镇公园西路****处,盗走被害人严某某停放于此的闽E*****号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元。该车已由龙海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严某某。

2.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处,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智马牌T****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查询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  吴静婷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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