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顺国,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乡**村委**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中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顺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陈顺国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费用695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7日至7月19日,陈顺国又谎称可以帮李某某继续办理一级建造师证书,骗取被害人办理费用82049元人民币。诈骗金额合计15154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顺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顺国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微信聊天记录壹本,银行流水壹本,散页拾柒页;
3、被害人李长中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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