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飞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陈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区**社居委**组。陈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7月2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陈飞为报复被害人彭某某,伙同2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菜刀,在本市蜀山区官亭路彭某某乘坐的桑塔纳轿车附近等候彭某某。当日22时许,彭某某进入上述轿车后,陈飞等3人冲出拉开车门,持菜刀将彭某某身体多个部位砍伤。经鉴定,彭某某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肠修补构成重伤;右手、肢体、躯干部损伤均构成轻伤。其中,右手损伤、腹部损伤为拾级伤残。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肥东县人民法院(2004)肥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飞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彭某某、被告人陈飞的辨认笔录;5.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琪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飞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份,计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