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737号
被告人陈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村**路**巷**号。被告人陈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8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飞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6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2016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4月8日、2016年6月17日、2016年8月22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飞虚报承包宿州市**办事处**小区二期工地及山东等地有工程需投资,以可以优先购买河**小区门面房为幌子,许诺高额利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940.6万元、薛某某人民币180万元、于某某人民币20.7万元。所诈骗财物被陈飞用于买房子、汽车、手表等奢侈品及其他挥霍。
2015年9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该案刑事立案。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飞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薛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昆仑
代理检察员:姜智兵
2016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飞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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