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陈高平,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58********,汉族,大专文化,原云南省边防总队德宏边防支队芒海边境检查站政治委员,退休干部,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路**号。因涉嫌行贿罪、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康保坤,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高平涉嫌行贿罪、非法私藏弹药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犯罪事实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高平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德宏州走私白糖期间,为了走私车辆能在境内顺利通过、逃避查缉,先后给予五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810000元,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017年1月、4月,陈高平为了在走私白糖时获得时任德宏州边防支队支队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先后三次在德宏州瑞丽市秋德时装城二楼客厅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00元。
2.因走私的白糖顺利通过德宏州芒市服务区查缉点,陈高平、徐某某为感谢芒市服务区查缉点的带班领导、时任德宏州边防支队木康检查站站长谭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支付事先约定的走私白糖车辆“过路费”,2016年9月26日、10月2日、11月15日,陈高平先后三次在瑞丽市**路建设银行网点柜台往谭某某提供的户名为“陈某甲”的建行卡存款共计人民币790000元。
3.2016年10月的一天,陈高平为了感谢在走私白糖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芒市服务区**队木康检查站教导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德宏州芒市**珍奇园门口送给杨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0元。
4.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陈高平为了在走私白糖时获得时任瑞丽市边防大队大队长何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在瑞丽市“明凡居”酒店二楼办公室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
5.2017年7月的一天,陈高平为了在走私白糖时获得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瑞丽市公安局“打私”专案组成员金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在瑞丽市“明凡居”酒店二楼办公室送给金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二、私藏弹药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14日,玉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依法对陈高平位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麓川路112-40号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疑似枪弹191发及弹夹2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枪弹为:66发国产1964年式7.62mm手枪弹、31发制式小口径运动枪弹、54发国产1956年式7.62mm枪弹、39发1951年式7.62mm手枪弹、1发境外产0.30in卡宾枪弹。
被告人陈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行贿、私藏弹药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子弹、弹夹的照片证实被查获子弹及弹夹的外观情况。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干部履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高平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前科及归案情况;云南省边防总队任职命令、云南边防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实张某某、谭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金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情况;德宏边境管理支队的复函证实陈高平退休后没有配枪、配弹资格。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证实陈高平行贿犯罪事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将配发的子弹交给陈高平代为上交。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高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81万元和在配弹资格消除后不上交子弹的事实及经过;
鉴定意见:陈高平私藏的子弹及弹夹的种类、规格。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勘验情况及提取物品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高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五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人民币381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高平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私藏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私藏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高平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霞
代理检察员:张艳菲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强制措施复印件2份6页,指定管辖的批复、交办案件通知书复印件2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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