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国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林某某、黄某某(均已起诉)经合谋后,在本市白某某沙涌南路段通过网上打车软件召来周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A2****出租车,当被告人与同案人搭乘车辆至本市白某某龙归南园三路3号西侧路段,由同案人持刀、被告人持套筒对周某某实施威胁欲抢取财物,因周某某趁其不备拿走车钥匙下车逃离,被告人及同案人无法开动车辆而未能得逞,并随即下车逃跑。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0399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车辆及作案工具套筒等物;
2、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监控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骨龄鉴定意见;
7、车内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一思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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