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魏军盗窃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053号

被告人陈魏军,男性,1983****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200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7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魏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魏军进入绵竹市剑南街道月波街6号阳光庆典花店内实施盗窃,因未找到值钱的东西,被告人陈魏军将花店门锁复原后离开。

2、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魏军在绵竹市剑南街道滨河东路董二夜啤酒店内盗窃了一罐啤酒,后将店铺门锁复原后离开了现场。

3、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陈魏军在绵竹市剑南街道苏兴街168号“GH欧韩馆”内,盗窃了人民币三百元、一个金黄色的手表、一个长方形首饰盒,首饰食内装有一根黄金项链、一根铂金项链、一个钻石戒指。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40元,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00元,砖石戒指价值人民币560元。

4、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魏军在绵竹市剑南街道滨河东路一段351号沁园茶庄内,盗窃了人民币1300余元,以及荷花牌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7包、软云牌香烟7包,宽窄牌香烟7包。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魏军的供述和辩解;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首饰、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人民币5810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魏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魏军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强

检察官助理 刘一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魏军现羁押在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