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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鸿茂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鸿茂,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1********,汉族,海南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口市美兰区******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鸿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号房子内的1个花梨木木床和1个木质衣柜1个木质梳妆台为被害人郑某甲父母遗产遗留,未留有遗嘱,归其子女郑某甲六兄弟姐妹继承。被告人陈鸿茂系被害人郑某甲的外甥。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鸿茂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号房子后,联系开锁师傅将房门锁破坏后进入。随后陈鸿茂联系木材商贩李某甲、李某乙两人,谎称其家人欲出售房内的一张花梨木木床。李某甲、李某乙到现场查看后,商定以人民币9.5万元的价格向陈鸿茂购买房子内的花梨木木床1张、木质衣柜1个、木质梳妆台1个。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9日两日内,将上述物品运走。期间,李某甲、李某乙两人分别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给陈鸿茂转钱共计人民币9.5万元。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郑某甲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陈鸿茂在海南省万宁市石梅湾**酒店被抓获。案发后,陈鸿茂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陈鸿茂母亲向李某乙退款9.5万元。

经鉴定,陈鸿茂盗走的花梨木木床1张、木质衣柜1个、木质梳妆台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6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买卖协议等书证;

2. 郑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郑某甲的报案与陈述;

4. 被告人陈鸿茂的供述和辩解;

5.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鸿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鸿茂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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