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陈鹏,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号。2006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显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0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舒志雄,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0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200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600元,2010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鹏、吴显明、舒志雄、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陈鹏、吴显明、舒志雄、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一起入户盗窃,陈鹏开着鄂HG****白色长城越野车载着吴显明、舒志雄、刘某某,从荆门窜至沙洋城区,陈鹏等人在御水金都小区附近通过踩点、观察,从国家电网旁边的巷子里走到星辰家园A栋楼下,发现该小区方便实施入户盗窃,舒志雄、刘某某从星辰家园**栋**单元进入,上楼到**楼,先后敲了但某某、李某某的门,确认家中无人后,刘某某电话联系吴显明,让其上楼开门实施入户盗窃,吴显明上楼后,刘某某下楼到小区门口处放哨,吴显明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将但某某的门打开,吴显明和舒志雄一起进入,在但某某家主卧室枕头下找到一部VIVO手机,吴显明将手机装入口袋,没有发现其他值钱的钱物后离开,随后舒志雄在楼梯口放哨,吴显明将李某某的大门打开,吴显明和舒志雄进入李某某家,在李某某客厅沙发上发现两部笔记本电脑、在主卧室床头柜找到一块浪琴手表、一条黄金项链、在衣柜的带锁抽屉里找到一枚黄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条带钻石吊坠的银项链、一个银手镯、一张建行发行重1克金箔纸,及卧室衣服口袋里面的现金1080元,吴显明和舒志雄将所有的物品用电脑包装好离开,与在小区门口放哨的刘某某一起走到路边,上了在此等候的陈鹏的车,随后陈鹏一伙返回荆门,手机给吴显明使用。次日,陈鹏一伙将所盗窃的手表以3000元销赃给中天街**钟表店,刘某某将两部笔记本电脑以900元价格卖给**电脑店,其他金银首饰以2060元价格卖给**金银加工回收店,除陈鹏向吴显明、舒志雄各收取200元加油费外,所有赃款和销赃款被四人平分。经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000元,惠普笔记本电脑500元,vivo手机价格为300元,黄金戒指价格为2266元,黄金项链价格为1880元,浪琴手表价格为4500元,生肖纪念币价格为599元,以上物品合计价格为1104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鹏、刘某某各退赃退赔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鹏、吴显明、舒志雄、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但某某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5、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沙价认刑[2019]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鹏、吴显明、舒志雄、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吴显明、舒志雄、刘某某结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鹏、吴显明、舒志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19年11月20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讯光盘2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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