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人、深圳市***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桂园**座。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注册空壳公司,通过变更空壳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员工资料,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沈某某、成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从中赚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8册、光盘2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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