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37号
被告人陈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八次被判处刑罚;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鹏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3时34分许,被告人陈鹏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北城天街“麦当劳”快餐店内,趁被害人胡某某趴在餐桌上睡觉之际,将胡某某压在头部下方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华为Mate20Pro型手机(已发还)盗走。胡某某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12月7日抓获陈鹏,追回被盗手机。陈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鹏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
6.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鹏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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