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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247号

被告人陈鹏,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82********,汉族,大专文化,**集团工作,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豪庭**号**室。被告人陈鹏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鹏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陆奇(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张慧(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6月7日、8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9月3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9日、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陈鹏进入**集团工作,后担任无锡市**甲人民医院(**乙人民医院)、**丙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等各医院的HIS系统的负责人。陈某某(已起诉)系无锡市**保健医院信息科职工,2015年被告人陈鹏、陈某某经合谋,由陈某某提供需要查询的各医院的统方名单,被告人陈鹏再将需要查询的无锡**甲人民医院、无锡**丙人民医院、无锡精神卫生中心等地的统方名单和查询脚本分别提供周某某、朱某某、哈某某(均另案处理),周某某等人通过各自掌握的登录医院服务器的权限密码,登录各医院的服务器,然后利用被告人陈鹏提供的查询脚本,非法获取被告人陈鹏安排查询的名单上的各医院的统方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提供给被告人陈鹏,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陈鹏向陈某某提供上述统方数据共计获得人民币6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保密协议、服务合同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郁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鹏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鹏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鹏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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