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陈麒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号附**号。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金堂县**镇**村**组。2016年3月因赌博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肖某某,女,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堂县**镇**组。
被害人简某某,女,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社区**组*号。
被害人吴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彭州市**街道**村**组**号。
被害人蒋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被害人徐某某,女,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村。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麒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麒麟采用卡片戳锁芯开锁的方式进入彭州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肖某某家中卧室衣柜抽屉里的黄金首饰若干。
2020年8月中旬一天16时许,被告人陈麒麟以同样方式进入彭州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简某某家中卧室飘窗上女式包内现金人民币800元,盗窃卧室衣柜里黄金项链1条。同日21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 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的情况下,在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路边,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陈麒麟,从被害人肖某某家中、被害人简某某家中盗窃的金银首饰。后转手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陈麒麟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家中茅台酒6瓶、泸州老窖1573酒2瓶。
2020年9月初一天18时许,被告人陈麒麟采用卡片戳锁芯开锁的方式进入彭州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22000元。
2020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麒麟采用卡片戳锁芯开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次卧衣柜抽屉里的金银首饰若干。
被告人陈麒麟共实施5次入户盗窃,窃得金银首饰若干、现金人民币22800元、茅台酒6瓶、泸州老窖1573酒2瓶;被告人陈某某收赃金额共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麒麟、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麒麟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麒麟、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麒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麒麟、陈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麒麟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079****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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