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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麒麟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麒麟,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麒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麒麟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郫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楼,趁人不备将谢某某放在一间诊断室内的装有人民币1200余元现金的深色单肩包盗走,后将背包丢弃。

当日18时许,被告人陈麒麟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中信未来城小区内被蹲守的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麒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麒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麒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麒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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