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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2001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龙、“胡某某”(真名不详,在逃)、肖某某(已另处)、谢某某(已另处)等四人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金麦KTV一包间内唱歌,临近凌晨2时许,因KTV服务员到包间进行了打烊提醒,引发陈龙不满,其带头在包间内进行打砸,后又来到KTV一楼收银台处进行交涉,陈龙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带头殴打KTV工作人员,并手持半截破碎啤酒瓶作为武器,将KTV两名保安人员袁某某、申某划伤,事发后四人逃离现场。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申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金堂县福兴镇三合碑上坝路设卡检查时,将被告人陈龙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陈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强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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