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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龙文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龙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龙文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升平路孔家塘3栋3单元一楼发现一住户大门未锁,遂悄然进入室内,将挂在墙上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出门后,又将停在门前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陈龙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电动车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龙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龙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龙文具有累犯、坦白、吸毒劣迹、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给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龙文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继春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龙文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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