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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龙泉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龙泉,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龙泉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存放卷烟,并雇佣他人为其运输卷烟,择机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019年7月5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利群牌(新版)卷烟5839条,云烟牌(紫色)卷烟160条,在用于运输卷烟牌号为沪******的车辆内查获利群牌(新版)卷烟100条、玉溪牌(软)卷烟50条、南京牌(红)卷烟1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仓库内卷烟价值为833460元,车内卷烟价值为43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龙泉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龙泉在无卷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位于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存放卷烟,并雇佣他人为其运输卷烟。

2.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青浦区烟草局现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上述地址依法搜查并调取被查获的卷烟的情况。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估价,仓库内卷烟价值为833460元,车内卷烟价值为43500元。

3.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检材、样本图片,证实:检材图像中的需检人像与样本中的陈龙泉人像是同一人人像。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龙泉的二部手机。

5.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龙泉的到案情况。

6.人口详细信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龙泉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泉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吴依依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龙泉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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