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陈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盗窃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陈龙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9号2楼盛典网吧124号机位上网时,其对面122号机位的被害人王某某睡着,被告人陈龙临时起意,从王某某桌面盗走其小米牌CC9型手机 (鉴定价格1169元)。后销赃货款耗用。
2020年10月14日18 时许,民警在在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48号我爱飞翔网吧将被告人陈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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